 湖医校发〔2019〕80号
 关于印发《湖南医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湖南医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已经第十二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医药学院 2019年11月14日 湖南医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发挥作用,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湖南医药学院章程》和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湖南医药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学技术处,负责处理校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日常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 第三条 学校应当充分发挥校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校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为校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和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由学校不同院(部)、学科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总人数为15-3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院(部)的委员名额,保证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同一二级学科原则上不得超过1人,同一院(部)一般不得超过4人。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由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产生候选人,然后从候选人中民主选举产生,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具体程序如下: 1.名额分配。 秘书处根据各院部人数和学科专业数,将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名额合理分配至各院部,报校长批准。 2.民主推荐。各院(部)根据学科特点公开遴选委员候选人,按分配名额数推荐至秘书处。 3.会议选举。秘书处筹备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选举会议,会议方案报校长批准后召开。投票规则应当明确当选委员总数和各院部名额,实行等额选举,得票数超过与会人员的2/3方可当选。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多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根据需要设副主任委员2-4名,秘书1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医学伦理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校属各院(部)应设置分学术委员会,承担相应职责。 专门委员会委员的2/3以上来源于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校长提名、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通过,可吸纳部分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专、兼职教师加入,总人数为9-15人的单数。院(部)分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专、兼职教师担任,总人数为7-15人的单数。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按学科归属自然成为院(部)分学术委员会委员,且其中1名为主任委员,其他分学术委员会委员按章程由院部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和院部分学术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规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保守秘密,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向他人透露会议讨论的有关情况; (五)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校学术委员会章程、专门委员会和分学术委员会规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七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校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校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校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校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校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经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旁听代表不参与表决。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3-7天。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校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校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医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湖医校发〔2015〕2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