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湖南医药学院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湖医科协”),英文全称为“Hunan University of Medicine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HUMAST)”,依照《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章程开展工作和管理内部事务。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湖南医药学院从事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的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学术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群众团体,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群众团体,是学校党委和行政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促进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推动学校科技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湖医科协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教学、科研两个中心,动员、组织教师和科技工作者,积极开展各种科技活动,促进学术交流,普及和推广先进科学技术知识,努力挖掘学校潜在的智力优势,充分发挥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不断提高教科研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服务。
第二章 任 务
第三条 湖医科协的工作任务:
1、围绕教学、科研工作,组织和支持教师、科技工作者积极开展学术交流,加强同国内外各级科技学术团体的联系,活跃学术思想、增强学术气氛、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2、积极组织科学技术普及活动,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捍卫科学尊严,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3、提倡“科研育人”,组织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引导学术规范,强化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弘扬高尚的科学道德,倡导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营造健康和谐的科研环境。
4、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科技教育,提高科技工作者的专业科技水平和综合素质,培养和举荐优秀科技人才。
5、组织会员开展决策咨询、科技咨询和科学论证,提出政策建议,为学校的发展开展创造性活动。
6、充分发挥学校的人才和智力优势。围绕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积极开展群众性的对外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攻关、技术交流等工作,做好知识产权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7、做好挂靠学校的各级学会及校内学术组织的管理、协调及服务工作,协助、支持其开展学术、科技活动。
8、指导大学生开展各类学术活动,鼓励和引导学生崇尚科学,提升学生科技素质,培养科技后备力量。支持和组织离退休科技工作者继续发挥作用。
9、开展符合湖医科协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性活动。
10、完成学校党委和行政及上级科协交办的相关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四条 凡承认并遵守湖医科协章程的教师、科研人员,具有相当业务水平的教学、科研辅助人员,具有技术专长的或在技术革新、科学实验中有显著成绩的技术工人,以及具有科技创新思维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校科协批准,即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权决;
2、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3、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4、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5、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撰写学术论文和科普文章或著作;
6、遵守科技工作者的道德规范。
第七条 会员离、退休后,经本人申请可以保留会籍(转入校老年科协),会员退会应提交书面申请。
第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湖医科协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须经本科协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1、制定或修改湖医科协章程。
2、听取并审议湖医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讨论通过有关决议、倡议和提案。
4、进行表彰和奖励,向上级推荐相关表彰和奖励。
5、讨论并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及其他重大事宜
6、选举新的委员会。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举行,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怀化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批准同意。
第十三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湖医科协委员会负责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湖医科协委员会的职责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及工作计划,审议重大活动计划、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
3、领导和组织各机构开展活动。
4、决定会员的入会或除名,批准学校科协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6、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科协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委员会应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湖医科协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及委员若干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设主席1名、副主席3名、秘书长1名,每届任期四年。主席由校领导兼任。
第十七条 湖医科协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及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八条 校科协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在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处设在学校科学研究与学科建设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湖医科协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5、起草本协会的有关文件。
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上级和学校拨款。
2、本协会举办的各种服务事业收入。
3、个人或团体捐赠或资助。
4、其他收入。
第二十一条 建立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等专项基金。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二十三条 湖医科协的财务工作将严格执行国家对科技团体的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直接受学校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湖医科协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