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医校发〔2019〕76号

关于印发《湖南医药学院学术道德委员会规程》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湖南医药学院学术道德委员会规程》已经第十二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医药学院 2019年11月14日
湖南医药学院学术道德委员会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教职工的学术行为,端正学术风气,强化学术诚信意识,鼓励学术创新,健全学术评价机制,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湖南医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对学校学术道德与学术仲裁工作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机构。 第三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之下依据法律法规及本规程的规定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运行经费纳入校学术委员会年度预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由7—9名委员组成,均须为本校在职人员,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占2/3(含)以上。 第六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名,秘书(兼)1名。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学技术处,由秘书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第七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并考虑学科、单位、年龄分布等要素进行推荐。推荐人选须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同意,经校长办公会审批并由校长聘任。秘书由主任委员指定。 第八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1.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2.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3.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4.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5.因出国等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九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因各种原因在任期内退出后,空缺名额须根据学科、单位、年龄等情况进行相应递补。递补人员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名,并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和校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方可确定为正式委员。 第四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职责权限如下: 1.负责审议学校在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规范; 2.分析和研究学校在学术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调查、评议和仲裁校内知识产权纠纷、学术失范行为; 4.依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教职工形成处理建议。 5.审议与学术道德及学术仲裁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运行制度 第十一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会议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根据需要提议召开,也可由该委员会主任委员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并取得同意后召开。 第十二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学术道德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学术道德委员会会议应有2/3(含)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三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所议事项应当经到会委员的2/3(含)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道德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的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学术道德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道德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对不履行保密义务者,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委员可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或向校学术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建议,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十四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不能按时出席会议时,应向主任委员请假。如一年内无故缺席会议数达总数1/3以上(含)的委员视为自动退出;对有正当理由但一年内缺席会议次数达到会议总数一半(含)以上的,应由本人主动提请辞职,或由主任委员向校学术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建议,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十五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时,应邀请有关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学术道德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教师和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学术道德委员会做出的重大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委员可向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学术道德委员会对学校有关学术道德与学术仲裁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时,会议形成的决议或建议应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一般事项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审议后提交审定,重大事项须通过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后提交审定。 第十六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对学术道德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程修订须由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2/3(含)以上委员联名提议,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同意和校务会批准。 第十八条 本规程由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医药学院学术道德委员会规程(试行)》(湖医校发〔2017〕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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