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医校发〔2019〕78号
 关于印发《湖南医药学院学科建设指导 委员会规程》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湖南医药学院学科建设指导委员会规程》已经第十二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医药学院 2019年11月14日 湖南医药学院学科建设指导委员会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发展、稳步推进学科建设工作,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湖南医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学科建设指导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对学校学科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审议、评定和咨询的机构。 第三条 学科建设指导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之下依据法律法规及本规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学科建设指导委员会运行经费纳入校学术委员会年度预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科建设指导委员会由9—11的单数委员组成,均须为本校在职人员,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占2/3(含)以上。委员每届任期三年,换届时更换的委员人数一般不少于1/3。 第六条 学科建设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秘书(兼)1名。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发展规划处,由秘书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第七条 学科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1.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2.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3.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4.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5.因出国等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八条 学科建设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并考虑学科、单位、年龄分布等要素进行推荐。推荐人选须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同意,经校长办公会审批并由校长聘任。秘书由主任委员指定。 第九条 学科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因各种原因在任期内退出后,空缺名额须根据学科、单位、年龄等情况进行相应递补。递补人员由学科建设指导委员会提名,并经校学术委员会决定、校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方可确定为正式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学科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部门颁布的学科建设工作的相关政策、决议和规定; 2.指导学校和院部学科中长期学科建设规划与学科发展重大专项建设方案; 3.指导学科设置、调整、交叉、整合等方面的重要事宜; 4.指导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包括专业学位)的申报与评估工作; 5.审议学校学科建设年度计划和落实情况; 6.审议重点学科建设方案,组织重点学科的检查、验收等工作; 7.组织开展校级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评审工作和国家、省部级学科建设项目的申报遴选工作; 8.提供上级及学校学科建设相关政策要求、发展方向、主要措施等内容的咨询服务; 9.完成学科建设的其它相关事宜。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一条 学科建设指导委员会会议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根据需要提议召开,也可由该委员会主任委员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并取得同意后召开,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例会1-2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专题会议。 第十二条 学科建设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学科建设指导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学科建设指导委员会会议应有2/3(含)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三条 学科建设指导委员会议事决策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需到会委员的2/3(含)以上同意,方可通过。表决的方式可以采取投票或举手方式。学科建设指导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学科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须对学科建设指导委员会会议讨论的内容严格保密。对不履行保密义务者,学科建设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可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或向校学术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建议,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十四条 学科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不能按时出席会议时,应向学科建设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一年内无故缺席会议2次(含)以上的委员视为自动退出;对有正当理由但一年内缺席会议次数达到会议总数一半(含)以上的,应由本人主动提请辞职,或由该委员会主任委员向校学术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建议,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十五条 学科建设指导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时,可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邀请有关校领导、部门负责人、教师或学生列席会议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会议做出的重大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应申请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学科建设指导委员会对学校学科建设有关事项进行审议和评定时,形成的决议或建议应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获得同意后由学科建设指导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一般事项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审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重大事项还须通过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六条 学科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对该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年度总结,每年分两次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程修订须由学科建设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2/3(含)以上委员联名提议,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同意和校务会批准。 第十八条 本规程由学科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医药学院学科建设指导委员会规程(试行)》(湖医校发〔2017〕49号)同时废止。 |